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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卫生协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铜陵市心理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Tongling Shi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缩写TSAM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全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团结全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新时代心理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会员和心理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心理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心理卫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法依章程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普及心理卫生知识,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同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培训、展览会、联谊交流会,接受境内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1711号,联系电话:0562-2156022、18956288097。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组织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市本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组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组通﹝2019﹞90号)要求,结合本组织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功能型党组织任期同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一致。本组织党建工作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归口管理,接受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

  第八条 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本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组织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员信息排查,积极引导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注重在业务骨干、管理层中发展党员。本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组织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组织阵地规范化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组织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制定。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卫生服务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八)促进心理卫生合作和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考察。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按照规定经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社区矫正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授权入会。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批准授权入会。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和省内外学术交流、培训等;

  3、优先在本会主办或与本会协作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组织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本团体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团体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团体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五)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支持;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部门项目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资助方、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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