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铜陵市心理卫生协会(英文译名:TongLing City Psychological Healt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卫生事业和提高全市市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全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卫生从而提高市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铜陵市心理医院)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17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
卫生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发行心理卫生的科普书籍和报刊等。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心理卫生领域科技成果等。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活动。
八、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中、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师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所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
3、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相关协会发行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三、资深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组织推荐学术论文、鉴定科研成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科协和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