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应用原则及分类
(一)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二)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1、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2、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3、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4、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三)限制类技术: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
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四)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二、医务科授权管理的诊疗技术及非限制类医疗技术开展要求
(1)处方权的授权管理
医生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新入职医师需完成岗前培训并在我院工作3个月以上),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医务科进行考核合格,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医务科授予普通处方权、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医师,药剂科进行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医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后,医院委托医务科进行考核合格,经院领导同意,由医院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心理治疗技术操作权限:从事精神科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心理治疗技术操作的专业培训,或取得心理治疗师证,可以开展心理治疗技术操作。
(3)其他非限制类医疗技术,如经颅磁治疗,生物反馈治疗,MECT治疗,取得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在主治医师指导下开展;主治及以上职称科单独开展。
四、监督及实施与管理
医务科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医务人员资质、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二)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若发生以下行为,医院有权取消或降低医师(特殊技术人员)相应的处方、手术、特殊检查和诊断权限:
1.未经医务科及医院授权质量与安全委员会批准,开展未取得授权的医疗诊疗技术操作;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3.多次发生差错、手术意外,造成病人伤害的;
4.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外院从事诊疗、手术、特殊检查和诊断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科室可立即暂停、收回当事医务人员相应权限 或作降一级权限处理,并立即上报医务科备案。
(五)科主任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负责人,须对本科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监管,发现问题除积极予以处理外,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六)医务处为院内管理已审批医疗技术的职能部门,有责任为科室提供支持和服务。医务处应定期检查医疗技术的实施情况,尤其是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实施情况。
(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技术审核,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后并上报,并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新技术及限制类技术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八)凡未经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项目,各科室不得自行开展,否则将追究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责任。